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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

2013-11-16 10:06| 发布者: 丘少科| 查看: 1600| 评论: 0|来自: 龙岗区政府在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二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扶持方式包括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专项资助;

  (二)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1、经营不善、近3年持续亏损的;

  2、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劳动、环保、税务、工商、银行或财政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区内中小型旅游企业;

  (二)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项目。

  第五条 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旅游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

  (二)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装修的酒店;

  (三)酒店改造升级项目;

  (四)全区有较大影响的景区景点;

  (五)具有浓厚地方特色、效益良好的旅游项目;

  (六)连锁型经济酒店在龙岗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旅游项目扶持标准:

  (一)单个旅游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1000万元;

  (二)单个旅游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20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助扶持的旅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定的;

  (二)获得三A级景区(点)以上评定的;

  (三)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

  (四)获得“绿色饭店”、“绿色景区”认证的。

  第八条 对旅游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标准: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饭店再资助200万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新建的旅游饭店获五星级及以上评定的,按照《印发〈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龙府〔2007〕41号)给予资助。

  (三)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1000万元)。

  (四)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资助100万元。

  (五)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50万元。

  (六)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申请的受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二)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区分管领导;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时,应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六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二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的1个月内,召开局务会讨论研究或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已通过国家、省、市旅游专门评审机构评定认证的,不再评审。

  第十三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局务会研究通过或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同意的项目,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通过区联席会议审核的项目,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旅游主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区财政部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对企业的考察结果,给企业发放贷款;专项资助扶持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区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区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区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旅游企业,应定期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我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上市的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7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贸工企字〔2007〕8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补充,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政府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于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每年的扶持额度由该年度的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 对进行上市培育的企业采取分阶段专项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备案的、且拟改制上市的法人企业。

  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该年度不再享受该扶持资金。

  第六条 被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二)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

  (三)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15万元;

  (二)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40万元;

  (三)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每家再奖励100万元;

  (四)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再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扶持资金,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资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二)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三条 已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另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四条 区上市办是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区上市办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二)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

  (三)区上市办将通过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扶持企业名单提交给区联席会议审定。

  (四)区上市办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扶持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上市地、企业所处上市阶段、拟给予的扶持金额。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扶持对象,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

  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贸工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龙岗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二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扶持方式包括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专项资助;

  (二)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且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经营不善、近3年连续亏损的;

  2、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海关、财政、环保、劳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工业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区内中小型工业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无息贷款或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符合循环经济理念,采取了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入驻产业集聚基地;

  5、拥有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

  6、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扶持标准:

  1、单个中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2000万元;

  2、单个小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500万元;

  3、每年推荐扶持的小型工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推荐扶持工业企业总数的60%。

  第五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区内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连锁零售企业、品牌专卖店的新建、扩建项目;

  3、大型商业连锁企业总部迁入龙岗区的总部建设项目;

  4、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社区的配套商业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商业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商业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区内大中型物流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市、区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3、运用RFID、GPS等先进技术改造的示范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物流项目推荐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物流企业推荐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助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对工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产业集聚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企业建设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规模化、包装化、冷链化”要求的豆制品企业改造升级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标准:在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资助金额,每笔资助的上限为1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标准:在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再资助5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再资助100万元;

  3、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的资助标准:每笔资助的上限为50万元;

  4、豆制品企业改造升级项目的资助标准:每笔资助的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大型连锁企业总部迁入龙岗区的总部建设项目;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开设的新店项目;

  3、连锁商业企业开设的社区分店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将总部迁入龙岗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在其总部正式迁入龙岗区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龙岗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且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连锁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助,每笔资助的上限为20万元。

  第九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从事现代物流、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企业;

  2、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

  (二)扶持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每笔资助的上限为50万元;

  2、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龙岗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区贸工局

  信息网站(http://www.bti.lg.gov.cn)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要提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申请的受理部门。区贸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贸工主管部门聘请3人以上(含3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局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讨论

  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额度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扶持对象,由区贸工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提交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考察结果,给企业发放贷款。

  专项资助采取报账制的拨付方式,由区贸工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有关资助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对通过公示的、给予专项资助扶持的企业,在其投资额完全到位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助。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区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被扶持企业(项目)档案,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区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促进区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定期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资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贸工局、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保、贴息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调动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 贴保、贴息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于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每年贴保、贴息的扶持额度由该年度的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对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特指提供互助性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采取补贴担保费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贴保);

  (二)对企业采取补贴利息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贴息)。

  第三章 贴保的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贴保的扶持对象:

  (一)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

  (二)对在龙岗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扶持。

  (三)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贴保扶持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不在该年度贴保的扶持范围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贴保扶持: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2、在财政、劳动、工商、税务或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被担保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

  2、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

  3、属于工业、商业、物流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类的企业;

  4、所担保的项目需在龙岗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5、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贴保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深圳市;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担保业务半年以上,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关系;

  (五)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第六条 补贴的担保费用于增加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贴保的扶持标准:

  (一)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标准:为企业提供1年及1年以上担保的,按照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每年最高补贴额为20万元;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标准:为企业提供1年及1年以上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按照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是申请贴保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申请贴保应提交的资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保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简介;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八)银行资信证明;

  (九)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十)贷款担保收费凭证复印件;

  (十一)贷款银行留存的相关企业贷款借据复印件;

  (十二)被担保企业留存的贷款借据复印件;

  (十三)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交的互助性无抵押信用贷款担保的有关证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条 贴保的审批程序:

  (一)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贴保申请。区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二)区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对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三)区产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局务会讨论的担保公司或信用

  担保机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四)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对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贴保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名称、所担保的企业名称、担保贷款额及期限、是否属于信用贷款、拟给予的贴保率及贴保额。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贴保对象,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五)区财政局为通过公示的、且履行完担保合同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被担保企业提前还贷的,担保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期享受相应的贴保扶持。

  第四章 贴息的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贴息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贴息扶持:

  1、不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

  2、经营不善、近3持续亏损的;

  3、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5、在海关、财政、环保、劳动、版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扶持的具体范围:

  (一)拥有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或参与龙岗区“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的工业企业;

  (二)拥有市区重大商业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完善社区和大型工业区生活服务配套项目的、或将连锁总部迁入龙岗区的商业企业;

  (三)拥有市区重大物流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市区信息化示范建设项目的、或拥有保税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

  (四)拥有市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或对原有旅游设施进行挖潜改造的旅游企业;

  (五)拥有市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或进驻文化产业集聚基地的文化企业;

  (六)拥有市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优先扶持;

  (七)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或区经济发展资金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贴息扶持。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项目获得银行贷款,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

  (二)企业项目通过市、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贴息的扶持标准:

  (一)按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同一企业(项目)每年获得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二)同一企业(项目)贴息最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是贴息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交以下村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七条 贴息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聘请3人以上(含3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区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讨论研究,确定提交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扶持企业名单。

  (四)区联席会议对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企业名单进行审定。

  (五)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对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贴息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贷款额、起止期限、贴息率和拟给予的贴息额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贴息对象,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区产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跟踪。在企业项目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前还贷者除外),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专项贷款的实际利息支付证明,按核定的贴息额给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贴保、贴息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区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贴保、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贴保、贴息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补贴的企业,取消其补贴资格,区产业主管部

  门责令其退回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由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主要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

  对从事循环经济活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扶持应抓住重点项目,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

  (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政府扶持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对极具推广价值的重大扶持项目,通过循环经济信息公告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已研发生产出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产品,并投入运行,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在龙岗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事后报销制、按比例补助、奖励、一次性补贴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企业和项目: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降耗、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标准,并通过法定机构检测的企业;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涉及节能、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获得省、市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其产品达到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循环经济指标标准,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

  (四)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

  (五)积极参与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达到减废目标并获得卓越减废标志和证书的企业;

  (六)街道、社区、企业等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产业集聚基地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科技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项目;

  (七)科研机构、企事业、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八)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循环经济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

  (九)经过2—3名专家推荐、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政府认可,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2008年)》循环经济产业类的,应扶持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或单位。

  第九条 对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6%的专项补助,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区政府将建立和完善扶持发展循环经济中介机构名录和专家库,企业应选择入围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循环经济项目评审或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区政府每年评比1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第八条2个以上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以及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辖区重大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可给予高于第九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核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循环经济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提供第八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

  (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

  (五)提供3年内已享受区其他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的情况;

  (六)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确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区循环经济工作的推进与协调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二)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结合行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含3名)专家进行评审;

  (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区联席会议审批;

  (五)根据区联席会议的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

  (六)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八)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是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法。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书面承诺:

  (一)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不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近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四)落实项目的实施条件,积极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接受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未按区有关要求专款专用的,退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或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这些企业或单位列入非循环经济企业黑名单,不再将其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区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龙岗区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的企业或依法设立的组织,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实施名牌战略和卓越绩效模式成效突出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奖励。

  第三条 承担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技术和经济力量批准及其认可,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管理中认真推行卓越绩效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成效比较突出,并且通过评定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企业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实施名牌战略成效突出是指企业获得当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荣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积极推行卓越绩效模式,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或广东省名牌产品荣誉的;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认可的;

  (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

  第五条 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龙岗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龙岗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龙岗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龙岗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六条 区质监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申请的受理部门。区质监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的奖励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七条 申请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单位应向区质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采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复印件;

  (六)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应向区质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名牌产品”荣誉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质监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的;

  (三)申请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项目获得过区经济发展资金奖励的。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名牌产品”的奖励申请,由区质监主管部门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由区质监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5〕38号)的规定组织评定,其奖励金额由区质监主管部门根据评定的结果,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采用报账制的拨付方式,对通过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质量振兴类奖励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专项账户。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的奖励额度: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10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5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30万元。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名牌产品”荣誉奖励额度:

  (一)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奖励30万元。

  (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额度: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省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市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单个企业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万元;辖区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区质监主管部门对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企业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及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质监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质监主管部门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公示等工作的有关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龙岗质监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 资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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