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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陆河企业促进会章程

2014-1-20 16:29| 发布者: maoguanghua| 查看: 8349| 评论: 0

摘要: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以企业会员为主体,并吸纳团体会员。会员企业均为由陆河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深圳市龙岗创办或经营的经济、服务组织。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花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追回,由监事会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本会领导人员,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本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龙岗区陆河企业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龙岗区陆河企业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时,本会应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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