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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陆河企业促进会章程

2014-1-20 16:29| 发布者: maoguanghua| 查看: 8338| 评论: 0

摘要: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以企业会员为主体,并吸纳团体会员。会员企业均为由陆河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深圳市龙岗创办或经营的经济、服务组织。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花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九)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的超过70周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兼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者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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