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元学堂】信托=信任+托付?

2016-6-20 15:13| 发布者: 壹元基金| 查看: 1280| 评论: 0|原作者: 壹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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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的基本特征


一、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四、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产品合同太难懂?只需要明白这三个要点
                            

  

不同于阳光私募基金,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所涉及的项目千差万别,信托合同往往长达好几十页,许多投资者不知从何入手,或根本没有兴趣将合同看完。其实,对投资人来说,信托合同中仅有一些内容与自己的投资关系较大,需要仔细读,而其余内容仅需走马观花看一眼。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固定收益信托,主要关心的无外乎三点:收益、期限、安全性。我们不妨从这三方面入手,看看如何从信托合同中精确提炼出自己所需信息。

 


1

收益:拒绝收益中的“猫腻”


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合同中的“信托财产收益及费用”部分揭示。除了了解信托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还需要关注收益的分配问题。


一般来说,信托项目一年分配一次收益,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但是也有产品按季度分配收益。另外,有的合同中还拥有类似“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同期基准利率,预计收益水平相应调整”的字样。


至于费用问题,一般来说,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所揭示的预期收益率,均是扣除各种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但是也有的信托直接从投资者处收取1%的认购费,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真实收益需要在其“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减去1%。

2

期限:了解现金流状况


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信托期限”。此条款一般在“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条目中展示。


有的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中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在期满后存在延迟几月结束的情况。

虽然存续期间无法申赎,但是一般合同都规定了可以进行转让的条款,可查看“信托受益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按照信托本金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

安全性:四方面看资金保障


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也不同。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投资者在阅读信托合同时,必须关注信托资产的运用和保障措施。此类信息一般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等项目中呈现。以下五点需要重点关注:


(一)交易对手方


交易对手方掌握着资金的实际运用,各种抵押担保到期还款的背后,其实最终体现的是融资方的信誉与实力,交易对手方的资质等,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金的安全性。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融资方所在的行业前景、主营业务、企业资质、资产负债等状况。合同中一般仅有融资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公司资质并不会详细展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或者咨询相关销售人员,了解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偿付能力。

(二)资金用途


首先,通过资金的用途可了解项目自身的可靠程度;其次,除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还需注意在资金闲置期间,是否可用于其他投资。一般来说,闲置资金以仅限于银行投资的为佳,避免将项目暴露于更多的风险之中。


(三)还款来源


信托合同一般均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来源,或模糊的写融资方“合法经营收入”,或具体到融资方某个业务项目的收入。有的信托合同,甚至要求为该信托计划设立专用的安全账户。比如一些条款良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会定期将房屋销售款的一定比例,划入专属于该信托计划的安全账户,在信托计划结束前,任何人不能动用该账户内的任何资金,以此保证投资者到期收益与本金的偿还。

(四)抵押、质押


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所规定的抵押率、质押率一般均需要在50%以下,也就是抵押/质押物的现值,需要达到融资金额的2倍以上。若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抵押率需进一步控制到40%左右。对于股权质押,则需要注意警戒线的设置,即股价跌破一定程度(如融资金额的1.5倍),融资方需要追加保证金。

(五)其他担保措施


除了抵押、质押,一些项目也会采用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母公司保证担保等措施。越优质的项目,担保措施越完善。担保的完善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信托公司的话语权与实力。



不要为增加2%的收益,放大100%的风险


除签署合同,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投资者也需要在风险申明书上签字。风险申明书中均有类似“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的字样。签下了该份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对该产品的风险有认知性。


回到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本质,固定收益信托是属于投资者整个资产配置中,低风险、低收益的配置。此类产品的最主要作用是对抗通胀,而不是尽可能的博取高收益,因此安全性是重中之重。有的产品虽在投资收益上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安全性设计上略显单薄。千万别为增加2%的收益,放大100%的风险。





小额信托风险不小 购买需谨慎


我们都知道信托的门槛是比较高的,而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就出现了许多几十万元甚至几万元投资门槛的TOT、打包团购等小额信托产品。这些产品虽然门槛降低了,可风险却不小。提醒认购者购买时需谨慎。

 

由于300万元以下额度有人数上的限制,因此使得小额信托数量稀缺,很多信托公司的做法是把认购起点额设定在300万元以上,100万元在圈内属于“小额”,100万元以下的产品主要有TOT、打包团购、公益信托等模式。

 

分析:


TOT就是信托中的信托。通常在母信托层面募集资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子信托,间接通过子信托投资于具体的项目之中。固定收益类TOT由于没有具体的项目可以查证,在投资之前往往无法知道融资主体更没有诸如抵押率、质押率等详细的安全措施可供考察。


对于亲朋好友凑齐大额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信托“团购”、“打包”购买北京一家信托公司的余经理表示,集合信托的收益权是不能分割的,因此,私下几个人签订协议凑钱买信托,这种做法不受法律保护


还有一种降低信托门槛的方式就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门槛较低,但慈善信托不同于其他信托,其目的往往不是为了收益最大化,因此,此类信托收益率普遍较低。 



小编建议,投资者不能被所谓的“低门槛,高收益”所迷惑,需谨慎考察融资方还款能力。信托产品不具有存款利息那样的“固定收益率”,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信托产品收益率标注的都是“预期收益率”。


由于刚性兑付“潜规则”的存在,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仅比较产品的期限及预期收益率,而忽视信托产品及其背后的风险。而信托公司为了迎合投资者,可能优先选择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久而久之,收益率高、质量差的信托产品发行速度快,就对质量较好的项目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这便是信托的“劣币驱逐良币”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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